(一)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二)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为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三)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各种原材料,制品与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各种拌与物的配合成分与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与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五)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与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