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7条规定的是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以及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轻。
“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
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
(1)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该案件管辖的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行政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