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票据(缴款票据包括销售不动产发票或者预售商品房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异地购房的
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5、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缴存人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还款凭证、贷款结清证明及借款合同。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缴存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三个月内的住房租金完税证明、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缴存人承租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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