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相应的整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制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缘由不能发作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树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坦白了患有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晓得对方患有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疾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诈骗对方,或者在结婚注销时故弄玄虚,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树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实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判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