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有哪些情况的,可以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有关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合同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应该怎么仲裁
涉外合同需仲裁的,应该根据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向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涉外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合同强制执行
合同强制执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