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规定,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为《异地缴存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异地缴存证明》最多只能打印两次,且第二次打印需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之后。 若您在办理异地贷款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已打印的《异地缴存证明》超出有效期,您可以携带已超期的《异地缴存证明》,前往原出具《异地缴存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作废,然后重新打印《异地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