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代对象不同
捏造的指代对象一般常是证据、言论等抽象的事物,而伪造的指代对象则可以是历史、言论,以及证件、货币、印章等。
2、含义范围不同
伪造的范围更广,即编造,捏造,以假乱真,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的意思。而捏造则是指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以达到欺骗、污蔑或诽镑的目的。
伪造的详细多层解释:
在会计上,伪造也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哪些票据欺诈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