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54条内容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刑诉法第110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诉法第112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资敌罪的内容。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诉法第192条和176条有什么不同
新《刑事诉讼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两者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主观方面也不尽相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刑诉法第23条具体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