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想问一下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意思呢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适用条件: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叫什么
一般是指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实,不仅是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是可能承担责任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