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9]13号),2023年起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每年不超过12万元。
具体的,对于业务招待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优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的上限。这些费用必须是出于企业公务或者业务需要而发生的,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标准,企业仍需保证相关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确保相关凭证、发票等证明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以避免后续纳税检查中出现问题。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会计准则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