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听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行政处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