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的12月29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收容教育制度将不再执行,这仅意味着对卖淫嫖娼不再执行收容教育的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卖淫嫖娼就不是违法的行为了,依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处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中只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要罚款或拘留,对卖淫嫖娼并没有明确定义。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用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从该批复中可以看出,一般来说,行为的对象是具有不特定性的,但在实际社会活动中,也有对象相对固定的特殊情况。同时,卖淫嫖娼以发生性关系为构成要件。那么,没有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不构成卖淫嫖娼了?卖淫嫖娼的行为具体有哪些表现?法律如何界定?
不会被定义为卖淫嫖娼的表现
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和场所达成一致协议,但还未付诸于行动便主动放弃的。行为人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地点、时间达成协议,但如果行为人在前往指定地点前因为害羞或惧怕被处罚等诸多原因,而主动放弃着手实施违法行为的,则该情形不属于卖淫嫖娼,即使已经向对方支付了金钱。
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和场所达成一致协议,在前往指定的地点如酒店、会所等场所途中主动放弃的。如果行为人已经就价格、地点、时间达成协议,但在准备付诸于行动并且已经在前往约定地点的途中因惧怕被处罚或者害怕感染疾病等一些原因,主动地停止了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则该情形不属于卖淫嫖娼,即使已经向对方支付了金钱。
卖淫嫖娼
已经就卖淫嫖娼的价格和场所达成一致协议,在见面后因为对方身材、外貌等原因而主动放弃的。如果行为人已经就价格、地点、时间等方面达成协议。并且也已经在约定的地点见面,因为身材外貌不理想自愿放弃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该情况不属于卖淫嫖娼,即使已经向对方支付了金钱。
将被定义为卖淫嫖娼的表现
因为火灾、地震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准备发生性关系,因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即使没有给付财物,因并非是主动放弃,所以仍然属于卖淫嫖娼(未遂),但可以从轻处罚。
卖淫嫖娼
正在准备发生性关系继而在还未发生性关系时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如果行为人在还未来得及发生性行为前被公安机关查获,即使没有给付财物,如上所述,也属于卖淫嫖娼(未遂),但可以从轻处罚。
已经发生过性行为却没有给付财物。如果行为人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但尚未给付财物的,按照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的规定,该行为仍然属于卖淫嫖娼(既遂)。
卖淫嫖娼
异性或同性之间,通过财物为媒介进行口淫、手淫或鸡奸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的规定,如果异性或同性以财物为媒介在俱乐部、足浴店等场所进行口淫、手淫的,同性之间以财物为媒介发生鸡奸行为的,即使不发生性行为,也仍然属于卖淫嫖娼(既遂)。
通过上述,相信各位已经有所了解,未发生性关系并非就不构成卖淫嫖娼,但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定属于卖淫嫖娼。最后,编者还是奉劝各位,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切勿触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