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