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一)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10% 。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视力:路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同时,内科、外科、血液、肝功、尿检等都要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第二款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