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行政复议后,法定的答复时间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章如下: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章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章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过程
1、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章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章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