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域管理条例》是我国重要的水法规定,其中规定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管理机构,是对所管辖范围内水环境开展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机构。这些管理机构的建立,目的在于强化水污染防治、维护水资源环境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并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在国家重要江河、湖泊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管理机构拥有对所辖区域内水环境的保护、监督和管理职责。这些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水环境进行监控和评估;对存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检查和处罚;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等。
【法律依据】:
《香港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水环境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