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王某和老伴住的职工房遇上了房改政策,女儿小王和女婿李某为了孝敬二老,出资将房子买了下来,产权登记在两位老人的名下,并且由老人继续居住。但半年前女儿小王和姑爷闹离婚,两人一直商量着如何分配共同财产。王某突然想到自己买房的时候,姑爷李某可是付了钱的,要是他和自己女儿离婚后,会不会分这套房子呢?所以王某想知道,李某离婚时是否能对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屋主张权利?
答: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结合本案,虽然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小王和李某,但是该房屋是单位给王某的福利,并且登记在王某和老伴名下,李某和王某及老伴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可以主张王某还款,但是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一、私下写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私下写的婚前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基本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2012年5月,李某与张某经亲戚介绍认识,相处三个月后,李某向张某求婚,张某考虑到李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加之又长得一表人才,担心李某日后对自己不忠,便要求与李某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李某因出轨导致离婚,李某应赔偿张某10万元。”李某同意并与张某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2012年11月,李某被张某当场捉奸在床,夫妻感情就此开始不和。2013年2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现张某起诉要求李某依照“婚前协议”约定赔偿自己10万元。【判决】这份“婚前协议”的约定使得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忠实于婚姻是李某法定义务,但李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愿意承担违反忠实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婚前协议的效力应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在李某违反忠实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