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法律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法律解释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行政法规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 规章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