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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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延伸阅读
共同危险行为与加害人的范围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某种危险行为,且各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加害人则是指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部分加害人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也明确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部分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可以请求全体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加害人的范围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加害人则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共同危险行为,相关当事人应当积极合作,共同承担责任,以减少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危险行为,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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