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_x000D_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_x000D_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