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肥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肥料应当在进境前向我国肥料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取得产品备案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为了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进口肥料品种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并在包装上印制出如下标识内容:1.标识名称。标识应当包括中文或外文标识名称,以便于农民辨识。2.有效成分。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内含有效成分名称、含量、用量等信息,以便于农民根据所种植作物需要选择合适的肥料。3.施用方法。标识应当标注肥料的施用方法,包括施用时间、方式、量等信息。4.适用作物。标识应当标注该肥料的适宜作物范围。5.蓝色“进口肥料”标志。标识应当在包装上印制蓝色“进口肥料”标志,以便于区分国产和进口肥料。标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志尺寸为6mm×9mm。此外,对于特殊功能的肥料,还应当标注相应的提示语,以避免农民误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进口肥料在销售和使用前,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文或者外文标识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含量、用量、施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等内容,并打印蓝色‘进口肥料’标志,并严格按照备案审核、质量监管等流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