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经常旷工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有权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即使公司因你旷工给予经济处罚,也不得超过你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更不能将你一月份的工资全部扣除。为了避免公司对你罚款及除名,如果一月份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在二月十一日之前支付,建议你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避免你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