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主审法院或其裁判机关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其管辖权受到限制或排斥的情形,并据以请求变更管辖法院或驳回原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该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限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二是在第一次开庭后,但在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反诉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对管辖权予以认可。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一般由法院通过作出裁定来解决。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需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理由和证据,并结合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认定自己有管辖权,则应予以驳回异议;如果认定自己无管辖权,则应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审法院或者其裁判机关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第一次开庭后但在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反诉之前提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管辖权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