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诉讼在民法典施行以后的:
(一)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同时,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担保法》、法释[200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例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2019年4月19日,出借人应当在2019年10月19日以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加入债务,愿意以其自有的房产抵偿给债权人,第三人上述行为的性质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行为的日期在前述保证期间之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显然,第三人加入债务既能证明债权人在法定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也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借款转让为股权款
三、约定将借款转让为股权款能否再主张借款:
双方签订了《债转股协议》,约定将借款转为公司的股权。出借人主张其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只是意向,债转股比例至今都未确认。但是出借人被公司选举为董事,在公司的有关重要决议上签名,同意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职务。上述行为表明双方有履行《债转股协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发生转化。故出借人主张按民间借贷关系履行还款义务,没有事实依据。
三、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三)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即使债权人未对部分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但在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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