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犯罪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财产犯罪。从行为表现来看,这也是一种特殊的盗窃和欺诈犯罪。其特殊性体现在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上。因此,利用职务便利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职位是指行为人在工作中享有的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便利是指便利的条件和机会。利用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利用职能权力与职责义务相结合形成的便利条件和机会。一方面,便于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处理财产的便利性是指持有、使用和转让公共财产的便利性;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性是公共财产的存在,有权完全照顾和保护公共财产。另一方面是主管公共财产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公共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