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浙江医疗事故鉴定的创新之路

律师回答
摘要: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医学会不受理直接申请、已调解或诉讼解决的争议、非法行医等情况,并应说明理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专家鉴定组实行合议制,成员需回避与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情况。这些规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延伸阅读
结语: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条件有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并应当给予明确理由。其中,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涉及已受理的医疗机构、已达成协议或判决、已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以及其他卫生部规定的情形,都不符合受理条件。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符合条件并实行合议制。在鉴定过程中,若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应当回避。以上为《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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