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包括:债权人必须且只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代位权、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_x000D_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_x000D_
第五百三十七条_x000D_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