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基于合伙的“有限”性,对于合伙的债务,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合伙人都以其出资额或本人在合伙财产中应有的份额承担责任。
2、执行事务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是对债务的发生负有个人过错的合伙人。从另一个方面讲,合伙人要承担有限责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不是造成侵害执业行为的行为人或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对于已发生的侵权后果给予及时而尽力的补救的人,否则该合伙人将被认定为是有过错的,不能免除承担直接的无限责任。
3、当合伙的债务发生后,即使是有合伙人应承担直接无限责任,也应该在穷尽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合伙财产后,不足部分才能由有过错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支付。
有限责任合伙在制度上解除了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曾经使人们在一段时间认为对合伙人责任的减轻,就必然导致了债权人风险的增加,进而推论出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将会增加交易成本或减少交易量。而事实是,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的多少和律师个人的财产的多少,但作为一个法律规则的熟练的使用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往往在承责之前将合伙财产、个人财产进行“合法”的转移,甚至在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进行了必要设置,以规避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却并没有增加相对债权人的风险,从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践的经验来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补充性的替代赔偿资源已足以平衡有限责任合伙所谓的“风险性”。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并不必然导致了债权人风险的增加。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律师因执业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范围涵盖了律师滥用代理权,工作中的重大过错,如遗失重大证据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结果、行为违法等律师执业的诸多方面。执业责任保险的实施为有限责任合伙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当然,随着金融领域的拓展,在我国信托法发展的基础上,以后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通过专项信托基金或向银行申请的专项保函或为类似的安排等方式,向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对人做出类似于责任保险的替代赔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