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在天津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天津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10月及以前在天津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天津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731元。确有困难的,可在6731元与3159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159元。1至3月已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4至12月的缴费差额。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159元。其中:1至3月已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1至3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4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5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