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电子医保卡全国通用。电子社保卡只有一张,而且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医保结算、缴费及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标准全国统一,跨区域互认,参保人可以依此在全国办理有关医保业务。电子医保卡在异地使用,必须进行异地备案,首先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软件。进入到首页登录自己的账号,点击异地就医备案。接下来点击快速备案。选择参保地等其他信息后点击确定。阅读备案告知书,点击已阅读。最后填写备案信息以及联系人信息,提交备案即可,这样审核下来之后,电子医保卡就可以在异地使用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