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由甲出资3万元,乙出场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因甲已出资3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吗,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经营期限为3年。请问: (1)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假设丙下列不明,其债权人A提出要代位行使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是否可以?为什么? (3) 若甲在合伙经营期间死亡,其继承人能否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为什么? (4)若该合伙企业因缺少资金而向银行贷款,欲用乙出资的场地进行担保,乙出场地为其个人出资表示反对,能否成立?为什么? (5)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凡2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某天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独自签订了一份3万元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 (6)假如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