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一)省劳改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密犯、重要的反革命犯和重要知名人士的罪犯档案及已撤销的监狱的罪犯档案。省劳教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的劳教人员档案。(二)其余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由所在监狱、劳教所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三)已将所有释放、死亡的罪犯档案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管理的单位仍维持现状,所属监狱只管在押犯档案。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一)省劳改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密犯、重要的反革命犯和重要知名人士的罪犯档案及已撤销的监狱的罪犯档案。省劳教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的劳教人员档案。(二)其余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由所在监狱、劳教所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三)已将所有释放、死亡的罪犯档案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管理的单位仍维持现状,所属监狱只管在押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