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就应该分别对待。如果确实在北京当地造成了影响,存在有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当地公安机关查实后,授权地方政府的公安机关处理的,理应给予拘留或者更重的处罚!如果上访人的这种行为,在当地公安机关已经被训诫了的,亦不能够再被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