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一般的主体犯本罪的最多就判三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有可能只判拘役。但第二款还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在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从重处罚,根据情节判三年或很接近三年。
侵入住宅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有: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关于许诺进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罚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一般的主体犯本罪的最多就判三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有可能只判拘役。但第二款还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在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从重处罚,根据情节判三年或很接近三年。
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一般的主体犯本罪的最多就判三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有可能只判拘役。但第二款还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在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入住宅罪构罪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侵入住宅罪构罪标准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
一、侵入住宅罪构罪标准是怎样的?
1、侵入住宅构成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吗?
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2、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
非法搜查罪的对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样,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但两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对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则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未经同意强行进人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任何人都不得在没有获得许可之前,就擅自闯入他人的住宅,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的情形,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人室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内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对象是什么?
如今是互联网社会,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早已实现了计算机办公。一些青少年法律意识薄弱,以侵入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为乐趣。殊不知,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者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特别有一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对象是什么?我们通过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对象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国家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国家事务管理、国防、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都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航、电力、铁路、银行或者其他经济管理、政府办公、军事指挥控制、科研等领域。国家的重要部门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种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里,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到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
三、如何判断本罪和非罪的?
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对象是国防领域或者要害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安全。对于侵入其它领域的行为,应该不能以本罪论处。并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于刑罚。构成这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有计算机维护、操作人员和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