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别人实施什么犯罪,就构成什么罪,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如教唆他人杀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就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22岁的蒋某和20岁的周某(女)二人谈恋爱,但因周某家庭社会地位比较低,所以二人的恋爱受到了男方蒋某家长的强烈反对。蒋某是个孝子,不忍心违背自己父母的意愿,于是拿来了两瓶毒药,一瓶毒药是真的,另一瓶毒药是假的,蒋某把真的可以致死的毒药给了周某,自己拿着假的那瓶毒药。蒋某对周某说:“既然今生无缘再一起,那就一起喝下这毒药,这样就可以相约来世了。”周某觉得自己很是幸福,能与自己心爱的男人一同死去,所以与蒋某一同各自喝下自己的那瓶毒药。毒药喝下去后,周某便毒发身亡,蒋某则苟且偷生。后周某的家人将蒋某高尚法庭。【解析】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蒋某让周某一起自杀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般人都不会轻易自杀,尤其是对于一个成年人而言,其理应知道自杀意味着生命的结束。通常情况下,别人教唆周某去自杀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20岁的周某已经成年,具有自己的辨别能力,有自由选择死与不死。本案中,周某却因蒋某的教唆自杀而死亡,因此蒋某教唆周某自杀已经具有间接正犯标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第二,间接正犯是指间接实行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标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成立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利用威逼、欺骗等手段使对方成为自己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二是利用权力组织让对方成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棋子或者是工具,进行随意的调派和使用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的间接正犯属于第一种情况,蒋某是利用欺骗的手段来实现周某是自己的犯罪工具。蒋某欺骗周某说要与其一起殉情,蒋某欺骗周某使周某对自杀的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所以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唆他人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吗
教唆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因为未成年人无刑事承担能力,所以教唆犯则承担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不能算共同犯罪。中国《刑法》中没有间接正犯这一概念的规定,自然不能说间接正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教唆吸毒构成犯罪吗
教唆他人吸毒,情节轻微的处治安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教唆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教唆能构成共同犯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构成教唆犯的,教唆犯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会构成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罪构成共同犯罪吗
教唆犯不是都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二、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三、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涉嫌教唆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吗
煽动的内容若是分裂国家的,不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直接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