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则上不适用减刑,但若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期。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且相应缩减的考验期不能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对于判处拘役的缓刑,其考验期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