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主要有两种: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就是数人共同创作成立的某一无法将每人所创作的部分予以分割而进行个别使用的单一合作作品。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数人为共同利用的目的,将每个单一作品相互加以结合而成的结合合作作品。
具备什么条件属于合作作品?
一、符合合作作品的条件是什么?
1.合作作者有合作创作的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2.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
3.产生的合作作品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合作作品都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含义为: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创作行为全部结束时才会产生,而不会在此期间内陆续地或分别地产生;
(2)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者创作的每一部分对于作品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合作作品的认定
(1)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作者的数量;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权人为复数而成为合作作品。
(2)合作作品以“个别利用可能性”为标准,分为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
(3)构成合作作品的要素为:
①合作创作的合意;
②共同创作的行为;
③产生的合作作品须为有机的整体。
(4)合作作者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其劳动结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的成分。
(5)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但只应就自己创作的部分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共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合作作品的认定,是需要由作品的创作人根据作品的实际形成原因,以及作品的具体认定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后期对合作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认定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以起诉判决处理。
具备哪些特征属于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
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分为两类:可分割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著作权的合作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从该条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2、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3、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通过独立开发软件,对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通过合同约定、受让、继承、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要约邀请主要有哪几种
要约邀请主要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但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违约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债务人以明示或以行为默示的方式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2、未按照约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包含债务人在债权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瑕疵履行合同义务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