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中需要经常和政府打交道,比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会这样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依法属于其他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很多老百姓对于法律有这些日期的规定理解模糊,不知道到底指的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以至于权利被侵犯可能不自知。
一、哪些规定指“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
《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40条,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第82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强制法》第69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哪些规定指“自然日”
《行政复议法》中的“10”日以及超过10日的相关规定,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行政复议答辩时限的十日是自然日。
《行政诉讼法》中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是指自然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指自然日。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2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律师建议
综上可见,一般来讲,对政府部门有关日期的法律规定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如3、5、7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
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应当懂得这些日期规定既是对政府部门的约束也是对我们自己的约束,不管是哪一方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动作,那么很可能丧失期限权益。老百姓一般很关注自己需要遵守的法律,比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复议和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权益就丧失了。但是很少有百姓会关注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期限限制方面是否合法,比如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那么这是在侵害百姓的权益,我们可以依此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