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抚养孩子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一、形成继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他们之间有两种情况;(1)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未与继母(父)共同生活,而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他们抚养教育,继母(父)并未分担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形成了婚条关系,是因生母(父)与继父(母)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在校就读)而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或虽未共同生活,但由继父(母)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亲属关系上,除属于姻亲外还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子女抚养费
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三、作为一个后妈是否有抚养义务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抚养义务,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赡养关系。具体的大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时,继子女已经自己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是是与其生父母的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此时继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母赡养的义务;
第二种,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时,继子女仍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者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扶养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赡养义务的,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抚养或赡养关系,即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同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形成了继承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