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知识丨如何正确处理招标中的围标和串标?

律师回答

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有各个法律法规对我们进行基础保障,但对于一些常见的围标串标行为我们还是要提高警惕,注意不要被其侵犯正当权益。我们在这篇就来和大家详细讲解如何治理招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
      关于围标和串标的定义
      围标,通常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行为,是投标人之间横向联合的一种违法行为。
      串标,通常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个或多个投标人、甚至招标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共同体,通过提前拟定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泄露或内定评委名单,甚至故意打错投标人的分数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中标,最终达成非法利益目标的一种多犯罪主体纵向联合违法行为。
      围标和串标都对招投标制度造成了巨大危害,都以暗箱操作为主要手段,都以达成非法利益目标为主要目的;所不同的是,围标以投标人的横向联合为主要特征,手法相对简单,牵涉面相对较窄,也较易预防;而串标是多个招投标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手段的一种纵向联合、立体犯罪方式,牵涉面广,治理起来相对复杂。
      围标行为的特点及治理
      在对本题讨论之前先引入两个定义:围标行为的发起者被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则被称为陪标人。围标通常有以下几类手法。
      1.一投多联
      一家投标人联系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件、签字、盖章、授权代表持原件参加开标等。此类围标陪标人成本相对较低,这种围标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或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中,因为由一家单位制作多家标书,经常会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找到许多雷同之处,比较常见的雷同是施工方案一致、投标文件格式一致、错漏点一致、报价按比例调整,比较低级的如项目班子成员都一致的也有,这种围标就“太不负责任”或者太低估评委智商了。
      对这种围标治理起来比较简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评委责任心,对投标文件的雷同之处绝不姑息;第二、对报价得分采用有效最低价得最高分,有人可能说,这样容易引起恶意抢标,实际上,只要稍加变通,采用平均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一律得满分,这样,陪标人也可能中标(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如果采用这种方式打报价分只有傻瓜才会围标。
      2.一联多投
      一家投标人联合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围标人和陪标人在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达成共识,刻意通过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抬高围标人得分,降低陪标人得分。这种围标方式隐蔽性较强,一般很难发现围标的证据。但这种围标方式围标成本也较高,一般发生在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招标中,而且这种围标方式相对较为普遍,治理这种围标作案,通过评委和监督很难发现,如果在评标办法方面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评标,让围标失去意义,则可以完全杜绝围标。
      3.多联多投
      多家投标人相互联合对多个标段进行分别投标,互为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先内定各标段中标人,并就各标段报价达成共识。这种围标方式常见于电力、水利、交通、铁路等具有垄断色彩的行业,主要在大型投资项目中发生,一般招标文件要求一家投标人可以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其中一个标段,而且招标公告只在本行业内部网站发布,其隐蔽性更强,操作往往得到招标人的默许,带有一定的串标性质。要规避这种围标,除了在评标办法上采用上述第二种方式评标外,招标人和监督部门还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招标公告的公开范围,避免在招标文件中采用限制和歧视性条款,使得招标仅面向少数满足条件的投标人。
      综上所述,对于围标这一违法行为,由于其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产生,治理难度较小,只要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身作则,严格制定招标文件,广泛公开招标公告,合理拟定评标办法,就能让围标人无缝可钻。
      串标行为的特点及治理
      串标和围标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串标比围标对社会危害更大,串标往往伴随行贿和受贿活动,是目前招标投标领域暗箱操作的主要手段。大部分豆腐渣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出现重大行贿受贿案件的工程背后都能找到串标的影子。
      虽然串标是上下串通,多方联合,关系复杂,但串标并非不可治理,只要能够对症下药,一样可以让串标者无处遁形。
      串标行为具体来讲有一串多联(一家单位和招标人、招标代理、评委、监督管理部门疏通关系,联合多家单位投标)、母串子联(母公司招标,子公司投标)、多串多联(招标人为达到通过招标照顾各方面关系的目的,联合投标人及相关部门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等多种手法。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是招标投标的参与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招投标活动共同套取国家资金。
      要治理串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1.严格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办法,取消地方保护条款、行业保护条款及歧视性条款。串标操作的一个惯用手法是直接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往往在资格条件、业绩打分、信誉打分方面出现非常明显的倾向性,表面上是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实际上却是瞄着意向单位的条件去设定评标办法。要避免这一违法行为,只能通过政府带头取消外地企业带资备案(通常要缴纳100万左右不等的保证金),逐步打破行业垄断,推行强制招标文件范本等手段实现,我们相信政府一定能做到。
      2.在评标办法报价得分方面采用低价高分制,最低价得最高分或采用平均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一律得最高分,这种方式可以杜绝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围标串标。
      3.评委抽取保密,评委名单泄密是串标中的常见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投标人既买通了招标人,又买通了评委抽取人,要保证评委名单的保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建立评委抽取监督专人负责制度,由无利害关系的监督或纪检人员抽取评委,同时负责保密;
      2)充实专家库人员数量;
      3)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对有倾向性、评标过程不负责任的专家要进行审核评议,严重的要取消其专家资格;
      4)评标之前的评委接送纪检监督人员必须全程陪同,避免评标前投标人和评委之间的任何交流可能。
      4.建立监督监察公告制度,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监察基本都是从开标到评标全程参加,但这样达不到监督的作用。要避免这种情况继续,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监督监察公告制度,监督监察部门不能只参与开标、评标过程,在评标结果上签个字,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于当天或第二天在网站上公开发一个署名的声明公告,声明招标投标活动无违法违纪现象,以发挥群众再监督作用,使监督监察部门牢记职责,应代表群众行使监督职能。
      5.建立政府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招标投标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如果实行公务人员资产公开制度,加强公务人员自律建设,那么招标投标行贿受贿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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