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石家庄市的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基数制度,即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一般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设定一个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目前,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即2360元/月。而最高缴费基数则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当前为10854元/月。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各需承担16%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32%。其中,单位应当从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划拨16%作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备;而个人缴纳的部分则分别划入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缴费部分有上下限。具体而言,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1416元/月,最高标准则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总之,石家庄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制度是按月计收的,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而定,缴费比例为32%,但个人缴费部分有上下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