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可以减除资本公积,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问题,我们给大家看看以下的基本概念:
1、公司减资:是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要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资本过多;2、公司严重亏损。
2、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接受捐赠、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这些情况下可以形成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