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水利工程文明建设工地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要求,企业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的,从等级被撤销之日起,必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的标准,重新申请评审。另外,企业只有在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才能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法律依据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
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