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3、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
4、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5、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