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结合在一起。(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犯罪。(6)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