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们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某某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涉外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2、被继承人的遗嘱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继承权公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1、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所遗动产证明:存单;珠宝、字画、书籍、家具、家电或其他物品的清单;继承保险金的提供保险单据;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2、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婚姻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子女关系证明;(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3.优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4.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意见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的,应提供弃权声明公证书。注: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证明及能够证明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户口本)、身份证明即可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上述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在申请后根据公证员的指导办理。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什么
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