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进行房产登记的房子是无法要回的,丈夫可以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日常生活需要”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家庭性支出,包括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对外支出或家庭成员日常衣、食、住、行的普通支出;
二是必要性支出,指的是基础性、不可避免的支出,如子女入学的教育费用,但不包括子女在私立教育机构进行课外培训的费用;
三是适当性支出,这是从支出的金额数量上来说的,指的是平价的、数量较小的支出,像买房、买车这一类大手笔的花销不属于此范围。
除此之外,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夫或妻不具备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处分且另一方不知道财产去向,则一方可能涉嫌从事隐匿、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有私自变卖房产,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亲属名下,私自赠与他人钱财,伪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
总的来说,房子无法要回,但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