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而传染病始终是人民健康的重大威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防疫机构,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控,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大疫年年有”的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继续强调“预防为主”,指导加快公共卫生和应急体系建设,成功防范和应对了埃博拉出血热等突发疫情,主要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但传染病对人民健康的威胁始终存在,重大公共事件风险从未远离,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敲响了警钟。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传染病和重大疫情对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破坏作用,强调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维护国民健康的有力武器。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性迫切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为人民健康织紧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