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环境保护NGO常常会遇到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发现了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应当向哪些负有相关行政职责的政府部门投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如下:
我国的环境行政实行"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领导其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订本辖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如下:
一、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国务院的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有:
1.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包括环境保护篇章等;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卫生、体育和计划生与工作;
7.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关于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使以下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十五类小企业等依法取缔,对违禁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设备的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等;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工作
二、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分别对国家及其地方辖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职权范围广泛,包括执行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履行我国承担的有关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等事项。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是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的职责包括: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牵头负责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管理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