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居律师会见的要求是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以及相关的委托书,然后提出申请。要求会见的律师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要求会见的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